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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05-06 09:51  作者或来源:unknow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7号公告中涉及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延至201051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产品的评价制度,2008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要求自20095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公告发布后,中外各有关方面对认证的实施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机构及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决定对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作出调整。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联合发布2009年第33号公告,将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范围调整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将原定200951日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201051日。

  2009429日上午,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就以上调整召开了“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说明会”,将此情况向美日欧韩业界及政府代表作了通报。

特此公告。

  附件: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3份)  

  1. 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3. 安全路由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4. 安全审计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5. 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6. 反垃圾邮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7. 防火墙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8. 入侵检测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9.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10. 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1.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2. 网站恢复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3. 智能卡cos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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