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在上述《意见》中,保险将成为推进“两个中心”建设的重头戏之一:航运保险、再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等三个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项目被重点提及。
权威人士向本报透露,《意见》出台后,中国保监会将会同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一份有针对性的、更全面的落实方案,内容涉及责任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等,将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从保险资金股权、债权投资等方面探讨合作,将有更多的保险试点在上海先试先行。
由上海保监局牵头实施的三个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项目包括:一是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支持开展船舶融资、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二是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鼓励发展中资、外资、合资的再保险公司,吸引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支机构,培育发展再保险经纪人,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三是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据记者了解,上述三个项目的课题研究分别由上海保监局统研处、寿险处负责。上海保监局统研处处长涂欣在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时透露,航运保险及再保险两个项目尚在研究之中,试点模式有待进一步讨论。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航运保险以及离岸再保险业务将从洋山深水港建设上入手。“这是两个息息相关的课题。”
涂欣说,“我们一直在研究再保险发展模式,借鉴英国劳合社模式、建立一个共保体、成立一家新的再保险公司,这些都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现在还停留在研究阶段。包括离岸再保险业务模式,究竟是考虑避税型、综合型还是分离型,也都没有最终定下来。”
据记者了解,另一项备受业内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方案,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研究。本报从相关渠道获悉,3月19日,保监会、税务总局牵头组织相关保险公司举行了一次内部讨论,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在会上表示,上海这一试点不能仅限于企业单位,应覆盖全部。
税收扶持是实施前提
无论采取哪种模式试点,三个保险项目的顺利实施都需要税收方面给予支持。本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意见》中提到,为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公司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如果缺少税收支持,离岸再保险和航运保险很难做起来。”涂欣对记者说,“我们一开始的想法是,在货运险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出口企业税前列支保费的做法等。具体争取哪种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
除税收扶持外,上海发展航运险,还要研究法律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等外部环境的改善问题。涂欣对记者说,“相对国外健全的航运法律体系来说,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仍比较滞后,比如,航运险赔案问题,目前国内还没有跟国际惯例形成一致。下一步,我们将考虑联合有关部门对海商法进行研究,探讨如何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
对国际航运中心来说,中介机构的强大也是必要因素。涂欣透露说,下一步还要研究保险中介(经纪)公司在航运保险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