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并要求其编制转型规划。为规范转型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转型规划的性质与定位
(一)转型规划是为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编制的专项规划,是明确资源枯竭城市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确定转型目标、转型战略和转型任务的纲领性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转型规划定为省级专项规划,按照省级专项规划进行管理。
(三)转型规划由资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南票区、下花园区、东川区、弓长岭区、鹰手营子矿区、万山特区、杨家杖子开发区转型规划的编制由其所在市或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资源枯竭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要求科学确定转型规划期限,原则上规划到2015年,展望到2020年。
二、转型规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转型规划应当以国家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应符合国家及省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
(二)编制转型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前期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前期研究必须达到一定深度。
(三)转型规划应与本地发展战略相结合,体现转型特色,突出重点,实现有限目标,着力解决资源枯竭城市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定位、目标、战略、任务、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四)规划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和转型条件。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评价概况、挑战与机遇、优势与劣势等。
2.规划总纲。包括指导思想、转型原则、功能定位、转型战略、转型目标。转型目标应明确阶段性目标,提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方向及目标、就业等社会发展指标和生态环境治理目标等。
3.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空间布局、引导原则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提出重点工程项目。
4.社会问题解决。就业、贫困、棚户区、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与资源开采相关的社会问题与矛盾的解决对策,提出重点项目。
5.生态环境整治。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主要任务、措施,提出重点项目。
6.支撑保障能力。包括城市空间结构转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才、教育与科技支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
7.政策措施和实施机制。资源枯竭城市及所在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实施机制及责任落实等。
(五)转型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六)编制转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成果的表达清晰、规范、准确,成果中的文本、图件应与附件中的专题研究报告、分析图件等有所区分。
三、转型规划的审查报批与实施
(一)资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转型规划编制作为凝聚人心、谋求共识的重要方式。
(二)转型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转型规划进行审查。
(三)转型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资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对转型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五)其他资源型城市(地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