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工作,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授权及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法及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5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通过2005年年审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必须有当地地方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表"地方主管部门"一栏加盖公章。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软件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年软件收入在3500万元以上,在
(一)基础软件
(二)中间件
(三)信息安全软件
(四)通用管理软件
(五)中文信息处理与办公软件
(六)工业领域关键软件
(七)交通物流领域信息化关键软件
(八)能源、矿产领域信息化关键软件
(九)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化关键软件
(十)科技教育领域信息化关键软件
等十大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报表下载地址:www.chinasoftware.com.cn、www.csia-srrd.org。
(二)提交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中"提交材料"一栏要求,提供
详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尤其是经当地国(地)税部门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完税表"及该企业无不良纳税记录材料。如果企业正处在免税期间,需提交当地国(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于软件收入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需如实提交2005年度"软件收入"的实际数额,同时提交软件收入的相应凭证复印件。
(四)对于出口外向型软件企业,除了提交(二)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主要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外汇回款凭证复印件,或提交当地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
(五)对于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重点需要提交产品方向、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六)2005年度已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
为加快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评审进度,申报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到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大厦2508室
邮编:100846
联系人:唐芳莲、黄清阳、徐瑞
电话:010-68208616、68208618、68207295
传真:010-68207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