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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6-08-22 09:45  作者或来源:unknow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0号)精神,规范、明确和加强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目标

  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依据《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申报、评审、工程监理和项目验收制度,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职责

  1.市信息化办公室

  市信息化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2.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采购办)是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工作。

  3.市直各单位(部门)

  市直各单位(部门)应按照《湖州市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湖州市电子政务“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制订本单位、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指导下,开展信息化项目(系统)的建设。

  四、项目申报管理实施流程与规范

  1.申报

  (1)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申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上报技术方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2)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必须先填写《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备案表》(表格请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下载),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以及填写好的项目申请表提交到市信息 办。申请原则上应在实施年度的上年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

  (3)市信息办负责对《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备案表》、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对投入资金进行初审,并结合财力,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通过市信息办初审后,申请单位按部门预算的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5)非市政府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其中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可协助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确定项目内容和基本技术路线等。

  2.项目论证

  初审合格后,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采购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对项目进行专家论证(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或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市公安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单位凭通知书方能进行政府采购,同时,项目论证所涉及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3.项目实施

  (1)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计划任务书,包括项目实施、监理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施工监理等),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2)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中标项目均要签订经济合同,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担工程的单位应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3)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建议采用或参考国际先进标准。

  (4)信息化项目工程设计、技术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认。主要的技术产品需经市信息化办公室技术认定及可行性测试。

  (5)根据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市信息办提交《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进行。

  (6)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市信息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

  (2)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3)验收资料

  项目验收应包含以下文档资料(因项目规模大小而异):

  a项目立项和工作流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立项五份文档、开发和采购合同、设备采购清单、财务决算清单等);

  b项目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维护和操作文档(需求分析报告、需求变更联系表、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报告、软件测试报告、计算机应用系统试运行及用户反馈意见表、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数据字典、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清单及光盘);

  c项目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工作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验收证书等。

  (4)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向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和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提出报告。

  (5)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信息办向市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5.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

  (1)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额度按财政部门审批预算为依据,不得超支,经审核确需增加经费的,要按预算程序申请追加。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2)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时,项目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申请书》,并附相关的监理、验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国库统一支付。

  (3)凡未经市信息办立项同意和财政部门核准列支预算的项目,单位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4)项目审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项目变更

  立项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与原年度项目方案建议书有变更的,必须将《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表》(表格请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下载)及项目变更说明提交市信息办备案,重大变更必须报市信息办重新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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