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提出五年时间建设“信息广州”的目标。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于5月30日之前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是今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旨在通过这部信息化基本法,从根本上保证政府推进和管理信息化职能的延续性,为“信息广州”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据悉,国内许多省市高度重视信息化立法工作,加快了信息化立法的步伐,如湖南、北京、天津、山东、杭州、宁波、河南、云南等省、市已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抢占信息化竞争的先机。
亮点一:政府各部门设首席信息官
《条例》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首席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首席信息主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参照执行。
据介绍,首席信息官(CIO)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外国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直接参与高层决策管理。后来,一些大型公司采纳了这一经验,使得“首席信息官”在现代企业层面得以建立。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是为了加大首席信息官在信息处置方面的权力,推动真实的电子政务,通过信息公开增强公众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从而相应地使政府工作人员提高公共服务水准,有利于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条例》还规定,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信息化水平进行考核。此举将信息化发展指数纳入干部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对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信息化建设与投资的效率。
亮点二:政府各部门信息无偿共享
《条例》规定, 政府各部门负责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依职能采集,一数一源,谁采集、谁更新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信息采集规范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据介绍,政府各部门根据行政职能的需要采集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自然人、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这些构成了基础信息资源库。采集信息遵循依职能采集,一数一源,谁采集、谁更新的的原则,避免重复、多头采集,可提高行政效率,方便政府部门业务的互联互通。例如,公民个人基本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籍贯等只能由公安局采集,其他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采集,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叠加,公安局采集的这些信息只能由公安局负责信息的更新。
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电子政务的老大难问题,很多电子政务计划都将实现部门之间充分信息共享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效果不明显。此次,《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采集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应当无偿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监部门制定基础信息资源交换目录和标准,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条例》的相关罚则中规定,政府各部门采集的信息未能无偿与其他部门共享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亮点三:使用个人信息应经本人同意
《条例》规定,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供社会使用。
个人隐私保护是信息化发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全国范围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出台之前,《条例》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成为该《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地方性立法的探索性规定。《条例》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和信息提供者许可范围内采集、开发利用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个人隐私。
《条例》还特别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并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有法律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对目前社会上买卖个人信息猖獗的现象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希望能进一步明确未经当事人同意采集使用他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