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淮安经济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设立淮安经济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按10%的比例逐年递增,用于引导、扶持、奖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淮安软件园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淮安软件园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费用每年按实直接划入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帐户。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服务外包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注册。在区注册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获得相关认证后可获1000元扶持资金,作为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费用补贴。
(二)办公用房。在区注册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3年内可使用80-200平方米免租金办公用房,房屋租金由园区补贴。
(三)生活用房。在区注册并获认证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主要创业人员3年内可获住免房租酒店式公寓一套(一个企业不超过2套),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才(不超过2人)3年内可获人均1500元/年房屋租金补贴,房租补贴先由企业支付,每年年底由专项资金列支。
(四)人才培训。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对举办服务外包培训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五)认证和申报。鼓励在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证和申报,通过省软件产品认证的,给予每个产品2万元补贴,通过省软件企业认证的,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补贴。通过CMMI/CMM和ISO9001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市场开拓。在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专业展会、国际市场宣传,在国家、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相关费用50%的支持。参加由市政府确定的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予以每个标准展位5000-10000元的补助。
(七)出口奖励。在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自入区起,当年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时间3年。
(八)新设企业补助。在区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可获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2000人,补助500万元;达到2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的,补助300万元;达到1000人以下500人以上的,补助100万元;到达500人以下200人以上的,补助50万元。
第二条 推动企业品牌建设。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加强品牌建设,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国内外专利、科学技术奖,争创知名品牌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条 税收奖励。
(一)增值税:法定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财政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十二年财政给予50%奖励。
(二)营业税:法定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财政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十二年财政给予50%奖励。
(三)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软件批发零售的应税所得率在纳税规定标准内从低确定。对纳税人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法定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财政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十二年财政给予50%奖励。
2.个人所得税: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为本区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法定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财政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十二年财政给予50%奖励。
(四)企业总部纳税奖励:企业总部指在区年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和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的公司(房地产公司除外)在区设立的地区经营部、销售中心(含软件)、采购中心(含软件和外包服务)、结算中心(含服务外包)等。在区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以上的,可连续三年每年按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额在30万-50万人民币之间的,可连续三年每年按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以上税收奖励政策,适用企业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税收。
第四条 建设用地优惠。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及行业前50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区投资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者兴建软件园。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划拨供地。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如改变用途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融资支持。建立银行贷款、风险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外包信贷框架协议,争取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配合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工商审批手续,对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研发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工商登记便利,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和登记冠名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允许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新设立的软件公司可无条件申请冠市名,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冠省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等级。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八条 支持本地采购。开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产品或委托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外包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区企业的软件产品和外包服务,否则不予结算费用。
第九条 认定和考核。每年对在区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实行认定和考核制度。对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本政策与市政府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时,择优适用。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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